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公平競爭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對擬制定的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進行審查評估的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例外情形,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存在排除、限制競爭情形的,不得出臺有關政策措施。 第四條 政策制定機關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政策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多個部門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各參與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政策措施負責。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